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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近年来的书法评审现状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9-08-12 15:07:18 | 作者: | 来源:中华五千年网 | 浏览:940次 ]

  当数以万计的书法作者踏着时代节拍被卷入书法展览的大潮中时,事实已经证明,书法大展的评审已成为书坛中人关注的焦点。每当大展结束时,投稿作者总会对评审过程及结果产生一些想法和疑问,如“数万件参赛作品最短需要几天来完成整个评选过程?”、“一二三等奖作品之间有什么差别?”、“评选的标准是什么?”等等,其实,这些想法和疑问并非没有道理。试想:十几位评委连同工作人员面对数万件参赛作品在短短几天内决定取舍,分出高下,评出等级,的确仓促了一些。评审过程实际上包括书法审美的全过程,本质上是感性和理性相统一的复杂心理活动。一件作品初看和细看得出的结论,有时截然相反。如宋代欧阳修记述:“余始得李邕书,不甚好之,及看之久,遂为他书少及者。”因受时间的限制,我们的评委只能有“始得”的印象,不可能有“及看之久”的结论。即使对极少数或极个别的获奖作品能做到“及看之久”,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作品,也只能是走马观花。由此可见,遗珠之憾和误差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兹就近年来书法评审现状做一简要分析,并请方家指教。

 
  一、近年来书法评审现状

  (一)、参赛作品数量众多使评审的难度加大

  书法大展的评审是一种对作品的评比、遴选的过程,其中因受到作品总数及获奖比例的制约,必然会出现较为优秀的作品不能入选的现象,如首届中国书法“兰亭奖”书法篆刻作品展览,投稿量达25000件以上,入展作品总数为500件,入展率尚不足百分之二。因此,大展落选的作品中并非没有较为优秀之作。再就是有的全国书法大展在入展作品评出后,评委会又改革原来的评审方案增设入围作品或入选作者名单,如全国第八届书法篆刻展增设1000件入围作品,四届正书展增设364件入围作品等等,也充分反映出了评委对落选作品中较为优秀者的两难态度。国展评选可以说是好中选优的过程,加之书法审美本身的模糊性,所以,面对数以万计的参赛作品,书法大展的评审尤其是优秀作品的推出,是有很大难度的。

  (二)、初评时间太短极易导致评审误差的产生

  近几年的国展评选,初评过程中平均几秒钟就决定了一幅参赛作品的入围与否,也就是说,每幅作品初评时在评委的眼前仅仅停留几秒钟的时间。国展一般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大阶段,复评就基本定出了所有入展作品,终评是在入展作品中确定获奖的作品。所以说这几十件挑一件的初评过程,成了评选过程中淘汰率最高的过程。抛开评委有视觉疲劳等因素不说,试想这短短的几秒钟,即使放宽到几十秒钟,极有可能连一幅作品的内容都读不完,这样因仓促而产生的印象应该说是模糊的,故很容易产生错误的审美评价,而被一次性拿下的作品几乎再也没有了第二次、第三次被评委们目睹的运气,评审误差也就在所难免了,如此局面,令人感慨万千。

  陈玠在《书法偶集》中说到,“大凡书之容易入目者,熟视必不佳;其沉着者,反难入目,久玩乃出”。沈鹏先生也曾经指出:“耐看比之刺激性应具有更高一层的审美意义。”国展评审初评的几秒钟,评委们一般是很难熟视参赛作品的,对于初难入目者,那就更不可能有久玩的机遇了。因此,初评的时间越是得不到充分保证,书法审美的误差就越容易产生。

  (三)、不同的评审方式导致不同的评审结果

  目前书法大展常用的评审方法主要有“淘汰制”、“打分制”、“投票制”、“提名制”等,现结合作一简要分析:

  淘汰制,这是目前书法大展的初评过程常用的评审方式。评委会一般是组成一个专门的初评班子,并制定一定的淘汰标准,对大量作品进行淘汰,应该说这是评委工作量最大的一个过程。每次大展初评过程中淘汰掉绝大多数的作品,如八届国展,从35000多件作品中初评出4000件作品,这就意味着有三万多件作品在初评时被淘汰掉。可想而知,这对评委的体力考验暂且不说,他们的视觉疲劳应该是存在的。因为对每一件作品来说就是一个上与下的问题,尽管差的作品肯定是不能入选的,但谁能保证被淘汰掉的作品中没有达到入选水平的呢?

  打分制,这也是国际体育比赛中常用的评判方式,如体操、跳水等,在比赛过程中根据规则来打分,比赛过程具有现场性。由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赛也采用了此方式,在书法评审中根据规则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审美模糊性带来的误差,然而由于评审标准难以制定,故打分制有很大的弊端,也很少采用。但可用于现场书写水平的测试与考核。

  投票制,这是种方式,适合于从等值的个体组成的总体中选出相对较少的个体,它的优点是少数服从多数。最近由上海《书法》杂志主办的“2005中国青年书坛百强榜”评选就采用了投票制。这种方式用在书法评审中,尤其是对于艺术水准处同一层次的作品的遴选,能基本反映出评委的集体审美结果。但也有它的缺陷,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样一句话,“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另外,这种方式忽视了作品之间艺术水准的差别,对于个性较强而有争议的作品,因受评委个人的学养、趣味及审美经验的影响,加上审美的模糊性所致而极有可能名落孙山,这样就产生了评审误差。另外,有人建议评奖过程投反对票,只要有一个反对票就不能获奖,此法虽说未必公允,但也能减少审美评判的不确定性。因此,投票制的方式用在书法评审中是利弊互见的。

  提名制,是指每个评委从获奖候选作品中提名一两件获奖作品,通过全体评委们的个人提名把候选作品中的最优秀作品选拔出来。在最近的全国第五届篆刻展中采用了此种方式,并在评选时也加入了一些新规则,如“不允许提名本省作者”、“提名的两件作品印风必须是不同风格”等等。这样给每件获奖作品提供了学术支持,从根本上杜绝了审美模糊性的产生,而且对提名作品的省份、数量、风格等等限制也使审美的误差降到了最低程度。

  二、 可行性探索

  一是解决作品多与入展少的矛盾,也为了给每位投稿作者一个较为明确的评审结果,建议澄清国展入展名称复杂的问题,制定具体的入选层次,建议依照作品在评选中达到的层次,将成果细分为获奖—获奖提名—入展—入选—入围五个层次,并且制定相应的待遇,在每次展览中都统一起来。从实际来看,虽然入选和入围的作品不能展出,但至少能给作者以鼓励。另外,获奖提名作品是从入展作品中挑选出参加评奖的,对于未获奖的提名作品也应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依本人拙见,此项措施,可从第一轮的初评结束记起,进入复评的就是入围,依次前推,每一个环节都有一个真实的记录,对每位参赛作者来说,也能基本了解自己在大展中的实力或差距。对评审工作来讲,也会降低评审误差。

  二是在整个评选过程中应投入较长的时间来进行初评,增加对每一幅参赛作品的评审时间,而且尽可能在初评结束后再进行一次复查,以免有遗珠之憾。如果在初评时采取分组评审方式,那么应该对淘汰的作品再进行一次交换复查,这样可以避免各组审美趣味的不同造成的误差。

  三是应采取灵活的评审方式。对于书法作品的评审,具体在哪一个环节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作为评选最关键的初评过程,不适合投票制,因为作品数量太多,而评审时间又不能太长,受书法审美模糊性的影响极易产生评审误差,从而出现“抱砖为玉”现象或有遗珠之憾。而最后的终评,模糊作品之间艺术水准差别的投票制也是值得商榷的。笔者以为,从实际情况出发,初评采用淘汰制还是较为合适的选择,但要投入最多的评审力量来保证其公正和公平;复评过程可以采用投票制,但投票数额不能太多;而最后的评奖过程采用提名制是体现学术性的较好方式。此外,每种评审方式要尽量使之发挥最好效用,如评分制要制定评分细则,公开最后得分;投票制要公开获奖作品所得票数;提名制的基础和关键是推出获奖候选作品,没有好的候选作品作基础,后面的提名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最关键的提名过程中,要求被提名的作品首先是“千里马”,提名者当然首先是“伯乐”,而且必须是真正的“伯乐”,这也是评委是否提到有真正说服力的作品的根本保证。

  书法评审误差的出现是永远困扰我们每一个评委的老大难问题。因此应该充分认识这一现象及其本质,推选出真正的好作品,从而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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